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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健康、文明、和谐的学生公寓环境,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主观能动作用。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建筑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具体指吉林建筑大学全日制培养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其它经学校批准需要住宿的学生。

第二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是学生公寓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负责调配学校公寓资源;学生公寓保洁工作由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学校有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学生公寓实施各项检查工作,学校各部门及全体学生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二章  住宿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住宿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后,即享有学生公寓的居住权和对学生公寓公共设施及室内设备的使用权。

(二)住宿学生对涉及公寓管理的有关事宜享有知情权。

(三)住宿学生有权对公寓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并参与公寓的民主管理。

(四)住宿学生对公寓管理的各项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所受处理有异议时,有权进行申诉。

 第四条 住宿学生的义务

(一)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公共及个人安全、卫生、秩序。

(三)住宿学生应自觉服从学校公寓资源的统一调整。

(四)住宿学生应自觉按时缴纳公寓费、电费等。

第三章  学生公寓的入住和退宿

第五条 学生入住公寓前,签订住宿协议,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寝室和床位,须经所在学院书面同意并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责调整。学生本人不得私自调换寝室,或出借、出租、转让床位。

第七条 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公寓住宿,无特殊原因不得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备案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八条 因应征入伍、交流培养、休学、走读、退学等原因获准不在学校住宿的学生,须持批准文件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否则按在校住宿计算公寓费。

第九条 毕业离校学生在办理完其它各部门离校手续后,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由公寓管理员到寝室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寝室钥匙,在《离校循环单》上签章。室内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予以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寝室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公寓的门钥匙、柜钥匙丢失,须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登记,申请更换门锁、柜锁。否则,由此造成不利后果的,责任由当事学生自负。

第十二条 公寓内严禁私接电源,对违反者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公寓内允许使用照明灯、电脑、充电器等低功率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电烤箱、电吹风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设备,对违反者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寓内严禁使用明火,公寓内不允许吸烟、焚烧废纸和杂物,对违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公寓内严禁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等危险品和管制器械,一经发现即予以没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工作人员有权暂扣可能对公寓安全、学生自身安全产生危害的学生个人物品及动物,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等危险品和管制器械需移交至学校保卫处,其他个人物品应在学生离校后返还学生本人。

第五章  生活和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为维护公寓正常秩序,学生要服从学校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现寝室人员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并报告学校有关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环境卫生,按照学校、学院寝室卫生标准保持寝室内和公共区域卫生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言行要文明得体。应自觉做到以下“七不”:

不浪费水资源;不随意丢弃垃圾;不向窗外抛物;不乱涂乱画;不大声喧哗;不豢养动物;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就寝。学生早出、晚归,必须经学生辅导员批准并报给公寓管理人员。公寓关闭后,因突发情况需外出的学生必须填写《夜间临时外出登记卡》后方可外出。

第二十条 未经学生辅导员或公寓管理人员允许,男女生不得互访,熄灯就寝后严禁男女生以任何理由互访。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公寓管理人员备案,学生不得容留外来人员在寝室住宿。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饮酒、赌博、推销、兜售商品,对违反者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爱护公共财物,凡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致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器具损坏,当事学生需按价赔偿;对故意破坏公寓内设备、设施者,需按价赔偿,并视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携带公寓公共物品出公寓,应自觉向公寓管理人员登记,并接受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故意损坏、涂抹公寓的宣传牌、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行为,视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校外人员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送交保卫部门处理,其中涉及到的校内学生,视情节追究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在学生公寓内触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生,送交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未列入本规定的违纪事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学生管理规定》、《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颁布前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本规定颁布后自行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