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吉林省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结合学校有关规定,特指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双学士学位”是指在校普通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学生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2.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工作是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有益尝试。
二、举办条件
3.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学院,应具有坚实的本科教育基础,并具备开设专业所属的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
4.学院可根据《吉林建筑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在本学院现有学科门类的专业中,提出跨学科门类选择开办专业的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同意后开设。
5.学校招收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应为本校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比例应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10%,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班级人数不得少于30人,各学科方向(专业方向)的专业班级不得超过2个。
三、资格审批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双学士学位教育资格的初审。对拟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院可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与审批。
7.双学士学位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学校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本科专业(可开设专业方向)。
8.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的专业,所在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选拔程序、选拔标准、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等内容的实施细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9.学院要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师资、图书、设备以及其他教学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接收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数量,确保教学工作能够高质量开展。如果申请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数量过多,学院须制定选拔措施。
10.双学士学位的授予细则、收费标准等,由学校统一制定。
四、报考条件及选拔
11.报考双学士学位专业教育的学生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身体健康,学有余力,在校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程没有补考和重修记录,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
12.报考学生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同等条件下已通过国家四级外语水平测试者优先),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及以上;同时具备针对不同的双学士学位专业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3.学生所报考的双学士学位专业,必须与本人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门类。
14.学生的报考和选拔工作于每年5月开始。选拔可采取笔试、面试或其他有效方式,结合学生以往各学期考试课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后综合评定。具体工作由学院自行组织。
15.学校本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考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并对选拔结果进行公示。经审查合格正式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教育的学生,由学校报省学位办评估认证办公室备案。
五、教学管理
16.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应与主修专业一样,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具体的教学实施和管理工作由开设学院负责。
17.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的专业,其专业必修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18.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同专业间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免修资格做出明确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前向学生公布。认定的依据是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19.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属学校的正常学籍管理,须单独组织教学。要严格考试管理,单独组织学分认定考试,成绩管理同主修专业。
20.对于每个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要建立一支由业务能力强、专业素质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所组成的长期稳定的教学团队,并指派1~2名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教育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六、成绩管理
21.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结业考核、成绩管理等,见《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本科部分)。
七、学籍处理与奖惩
22.学生在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习、课程考核及其他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学院(指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以下同)有权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由学籍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学校处理。
23.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者,可保留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资格,复学后随下一年级所在的同一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对下一年级未开设该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将自动中止该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习。
24.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考试严重违纪、作弊(含主修专业的课程考核及国家教育考试)的,取消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资格,并按照《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作进一步处理。
25.学生在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期间,学年未取得的学分超过10学分(含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者,视为学力有限,不适合继续学习双学士学位专业,应予以劝退出双学士专业的学习。
26.学生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取得的学分,可冲抵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学分;主修专业的专业选修课中,与辅修专业课程相近的,也可以用辅修课程冲抵。具体认定由学院提出申请,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执行。
八、收费管理
27.双学士学位教育的专业收费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学院一律不得擅自收费。
28.双学士学位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学费按学分制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不高于同名主修专业。除学校在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中明确认定的免修学分外,其余学分均属收费范围。
九、学位授予与证书颁发
29.学生修完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可进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审查。经审查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由学校于学生毕业前1个月报省学位办评估认证办公室确认。
30.双学士学位教育的专业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双学士学位教育的专业学位证书须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
31.学生若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只能出具写实性辅修证明。
32.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其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与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证书同时颁发。
33.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授。
十、监督管理
34.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的综合监督管理,并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对专业课和外语进行统一测试。
35.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院的双学士学位教育的综合监督管理,并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育质量等违规办学行为提出警告直至撤销双学士学位教育举办资格。
36.举办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院应加强对本单位双学士学位教育的监督管理。并在办学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工作,并定期将双学士学位教育办学情况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十一、其他
37.《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适用于双学士学位专业教育学生。其中与本办法冲突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38.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